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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一机电(厦门)设备租赁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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惠州民一发电机租赁服务公司,发电机租赁合同范本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合同编号:

发电机租赁合同

甲方:惠州市某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

乙方: 

 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及有关法律、法规,为明确甲、乙双方的权利、义务关系,经双方协商一致,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发电机租赁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。

一、服务内容:

甲乙双方约定:由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,为甲方提供惠州发电机租赁服务,甲方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。

1、发电机组的技术参数

品牌

功率

允许冲击功率

数量

备注

美国卡特或英国劳斯莱斯

1250KVA

1500A

1 台

乙方提供20米电缆

2、使用地点:惠州市惠城区。

二、租金及付款方式

1、租金:1台1天(自交付之日起24小时为一天)租金为¥ 15000 元(含税7%及运输费,含操作员,电缆,不含柴油费),运到不使用也交以上租金。连续租用1天以上的,自第2天起按10000元/天加收租赁费。

2、柴油费计算方法:柴油价格参考当日中石化市场价格,参考数量为L/小时,以实际使用数量为准;甲方可向乙方购买柴油,也可自行向第三方购买。

3、甲方使用完毕后,乙方凭借相关有效单据及发票请求支付,甲方在收到上述单据后30日内支付全款

乙方银行信息

收款账户: 

开户行: 

帐号:

三、甲方权利及义务

1、甲方负责提供能满足柴油发电机组工作所需的正常工作环境。

2、安装电路时,甲方负责负载端连接,乙方负责发电机端连接。

3、若因甲方人为或未按国家安全用电标准连接负载(包括超载)及配电设施造成机组损坏,则由甲方负责承担相关责任。

4、对于租赁的机组,未经乙方同意,甲方不得私自抵押 、转借、转让给第三者作任何用途。

四、乙方的权利及义务

1、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,乙方安排车辆、柴油及人员,在4小时内送发电机到甲方使用地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通知方式

联系人:       电话:

          传真:         邮箱  

2、乙方如需调出发电机组,则要负责提供甲方所需功率相近的柴油发电机组进行替换,且不影响甲方的使用。

3、每次租期内,乙方只提供一次安装工程,若甲方需要将机组搬迁移位,吊机及搬运费用由乙方负责。

4、乙方负责安排一名电工在甲方需要发电时负责发电工作。

5、在运行期间内,若机组发生故障,乙方应在最快时间内检修完毕,若确定3.5小时内修不好,乙方则需及时更换同等功率机组给甲方使用,故障期间乙方按1000元/小时赔偿甲方损失,罚款金额直接从当次的租金中扣除。

6、 未经甲方书面同意,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以任何形式转委托给第三方。

五、设备退场验收

1、设备退场时,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;由乙方自行取回设备。

2、双方人员在拆卸前,对发电机组进行检查确认,没有人为损坏时甲方即时帮乙方办理发电机组退场手续。

六、违约责任

1、乙方接到甲方的通知后,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及时到达所需地点。

2、在运行期间内,若机组发生故障,乙方未能按照第四条第二款及时修复或者提供新的发电机组,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由此引起的损失。

3、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协议的或者违反本合同,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,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。

4、上述违约责任的承担,不排除违约方仍应向守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
七、合同的生效

乙方必须先提供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、工商税务登记证以及银行付款资料给甲方审核,同时应向甲方提供上述文件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;然后甲方也应提供相关的有力证明给乙方审核。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。

八、 协议期限及协议终止

1、协议期限:自2013年 11月 1 日至2015 年 11 月1日;合同有效期贰年,合同到期的前三个月,如任何一方有续约意向,可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申请,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后,本合同可续延,每次续延的期限一年;如另一方不同意续约或未作出书面答复的,则本合同到期终止;本合同所述的书面形式包括传真、信函等。协议期间,甲方可以连续、也可间断性的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租赁发电机,租金依实际承租时间结算。

2 甲方如对乙方服务不满意,可提前终止合同,但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。

九、 争议的解决

1、合作期间,甲、乙方双方应该互信互利的合作,遇到任何问题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,如果乙方不可谅解的错误,乙方会全力寻求解决办法和承担相应责任,但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;如是甲方的调度或安排失误,乙方也会友好的同甲方商议解决。

2、若产生纠纷协商不成的,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裁决。

十、 其它条款

1、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,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协议,经双方签字盖章后,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;补充、修改后的条款与本合同条款发生冲突的,以补充协议为准。

2、第八条第2款规定的期限满,本合同自然终止,双方如续订合同,应在期满一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。

3、本合同执行期间,如遇因水灾、战争、传染病、暴动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,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。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其它各方并尽量减少损失。如果不可抗力持续30天,任一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合同,并不负担任何赔偿责任。

4、 协议一式二份,甲乙双方各持一份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甲  方:惠州市某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       乙  方: 

代表人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代表人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日  期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日  期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 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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